材料认定存争议 律师:消费者可委托鉴定
商女士买的实木家具,收到货后却发现并非完全实木 ■本报记者 刘海臣 摄
晨报讯(记者 赵威)昨日,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刚做客本报维权热线,为来电市民提供权威法律建议。
在接到的10余个市民维权投诉线索中,一起涉及家具投诉的案例最为典型。
市民投诉:一万余元买实木柜 货到发现并非全实木
沈阳市民商女士称,5月19日,她在中街附近的1世界家居杏田家具店定购了三套实木柜,共计11300元钱。在销售服务单上,家具店销售人员在商品名称处特别注明了“实木”字样。可是,商家将三套实木柜送货上门后,商女士发现商家承诺的实木柜选材并非全是实木。
商女士随后向家具经销商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一”,但商家拒绝了其提出的赔偿要求。
记者核实:家具商称实木柜选材符合“行规”
昨日,记者见到了被商女士称为材料被“偷梁换柱”的三套实木柜,三套实木柜一些部位使用了胶合板等人造板材。
而商女士向记者提供的销售服务单据上,商品名称一栏清晰注有“实木”字样。
昨日,记者与商女士来到1世界家居杏田家具店,对于商女士的投诉,杏田家具店销售人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辽宁省实木家具市场规范》(2007年出台),规范内容提及,实木家具是一类家具的总称,不作为具体产品的名称,指主要部件由锯材和胶合材做成的木家具。
上述规范对胶合材定义为:以木材为原料通过胶合压制成的柱形材料和各种板材(多层板、密度板、夹心板、刨花板等)的总称。
1世界家居售后服务部陈姓负责人回应称,对于商女士的投诉,商场会与杏田家具店的负责人联系,并考虑将商女士的投诉反映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负责调解。
事件追访:实木家具选料有标准 基材应为实木
昨日,辽宁省家具协会会长祖树武表示,《辽宁省实木家具市场规范》出台时间要早于国家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实施后,对于实木家具的认定标准,则统一参照这一国家标准。
记者查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发现,标准对实木类家具定义为,是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表面经涂饰处理的家具;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实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过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
律师说法:消费者可委托鉴定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刚表示,如果消费者和商家在实木柜材料认定标准上存在争议,消费者可先行委托权威质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合格,消费者须接受商品并承担费用。若检验商品不合格,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向家具经销商提出“退一赔一”的赔偿要求,同时,商家还应为此承担商品的检验相关费用。
本文来源:华商晨报-辽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