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3 年-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的规定,为健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经征求多方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
回报事宜进行了研究论证,制定本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及发展战略目标,综合考虑公司未来规划、经
营情况、盈利能力、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优先考虑现
金分红,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年均可分配利润指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按
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如遇到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
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五、本规划的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