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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建化: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中国建筑装潢网  作者:中国建筑装潢网  浏览次数:589
核心提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4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5日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发行的新
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松建化(122213)。
3、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2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60号文

1
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利率为6.20%,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
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
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2
月4日止。
9、付息日: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 年每年的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2019年12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7年12月5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


2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20%。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4日;
2、兑息日:2013年1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松建化”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9.6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


3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每手“12松建化”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12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松建
化”的QFII最晚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
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
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松建化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
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林园)兵团支行
账户号码:30777601040000636
账户名称: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
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
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
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
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


4
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阿克苏市林园
联系人:熊学华
联系电话:0997-2813793
2、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联系人:郑侠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3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5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213,债券简称:12松建化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22213(12松建化)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盖章:


请于2013年12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997-2811675,并请将原

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6

 
关键词: 建筑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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