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1号),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颁布实施。
该办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负责起草。实施后,将有利于缩短棚改居民的过渡周期,降低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成本;有利于减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有利于棚改居民选择购买自己满意的住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消化房地产市场存量房,促进该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货币化安置补偿范围,即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货币化安置工作任务;市房管局负责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计划统筹,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库和交易平台;市城投公司负责货币化安置融资贷款和贷款使用相关工作;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是确定了货币化安置工作程序,即区政府(管委会)实施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交易平台→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在房源信息库中自由选购住房→市城投公司审核居民购房资料,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补偿款拨付给售房单位,折抵购房款。
四是明确了政策支持措施。其一是棚改居民选购的住房,购房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同期实际成交备案价格的10%以上;其二是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迁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着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约的奖励30%,30日内签约的奖励20%,45日内签约的奖励10%,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摘自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