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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法规落实有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次数:954
核心提示:《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就开始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出台。不过,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人们看到了希望。6月 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家电召回法规再次增添了一根“新网线”。

  《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就开始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出台。不过,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人们看到了希望。6月 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家电召回法规再次增添了一根“新网线”。

家电召回有望以消费品召回形式落地

   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家电召回制正式以法规的形式走入了人们的视线。据了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生产者应当对 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要求,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 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可惜的是,时至今日,家电召回制度仍然迟迟未能推出,其相关细则也迟迟未见踪影。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 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 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使得家电召回制度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

同时,公开资料显 示,为加快建立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2014年3月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司着手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把包括 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今年6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办法》,规定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 风险情况实行目录管理,从而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 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这使得已经拖了5年之久的家电产品召回制度,有望以消费品的形式落地。

同时,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于“不合 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消费者有报告责任

“请特别关注《办法》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鲁建国提醒记者。记者查阅《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 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 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鲁建国解释说,这也就是说,产品有没有问题,不再是厂商单方面说了算。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企业消费品存在缺陷的,或者经确认在国家监督抽查、行政案件办理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此外,除第八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并实现 信息的共享、发布和快速通报;第九条又规定了,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 息系统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投诉或举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 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信息系统通 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生产者应当配合召回技术机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技术分析。

这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就 产品存在的缺陷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鲁建国指出,在健康的消费环境中,对于产品的使用安全,不仅企业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并做出 相应的产品使用提示;同时,消费者也有责任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包括产品本身隐藏的安全隐患及消费者自己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 问题,以提醒有关部门及其他消费者注意。

鲁建国指出,上述三条内容综合起来可以总结为,省级技术鉴定机构负责缺陷评估,行政机构负责管理,主要信息来源则是各级监督抽查及消费者投诉等。

舆论环境有待进一步宽松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一季度,国内实施家电召回仅2次,涉及家电13.2万件。而从2012年到现在,面向全球召回的家电品牌有博 世西门子、东芝、戴森;在日本展开召回行动的有大金空调、三洋洗衣机、夏普洗衣机等;在美国市场进行召回的有格力除湿机、LG洗衣机等,缺陷产品召回量最 大的达到500万台,少的也有几十万台。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5月15日,大金空调中国官网公示,将追加召回存在起火、冒烟事故隐患的大金家用空调和空 气净化器产品;但和2014年10月17日首次宣布召回84万台产品的陈述一样,该公司称,参与检修的产品未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

由于一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在我国家电市场上,鲜有企业主动进行产品召回,一些跨国品牌的全球召回行动,也往往会绕过我国市场。对此,有专家指 出,对于主动的企业召回,舆论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宽松。“在我国消费者的意识中以及在一些媒体的宣传中,家电召回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很多企业想召回也 不敢召回。”中国家电协会理事长姜风指出,在目前的舆论导向中,似乎企业实施召回就代表企业不行了、产品不行了。“其实,企业召回是负责任的表现,有些召 回甚至是预防性的。”姜风解释说,产品可能存有安全隐患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设计初期由于认知局限性而不了解、原材料供应商选材问题等等都可能造成产品的 不完善。有些产品并非存有质量问题,而是企业考虑到可能会存在某种隐患,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主动召回。所以消费者应该把召回看成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鼓励 更多的企业体现责任心,对有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申请召回。

不过,对比本报与中国消费网、3G门户网、新浪财经于2013年和2014 年联合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对于企业自主召回的认识正在转变。在2013年的调查中,只有42.13%的消费者认为这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 现”,而有31.33%的受访者认为召回的原因是“产品设计有缺陷”,有13.25%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企业品控管理不善”。而在2014年的调查中, 认为企业的自主召回是“企业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的受访者已经超过了八成,达到82%。

但是,对于召回的方式,仍有七成受访者将召回与退货画了等号。在2014年的调查中,还有15%的受访者认为召回就是换货,只有13%的受访者认可免费维修的召回方式,2%的受访者认为安全提醒也是召回的一种形式。

记者查阅《办法》,发现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召回的消费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退款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 消除相关风险。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召回不仅仅是退货、维修,包括补充标识,都是召回的可行性措施之一。

 法规落地尚待细则支撑

中国家电协会标准法规部主任万春晖表示,在欧美市场,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家电是很常见的事情。据介绍,美国和加拿大主要实行自愿性召回。一般情 况下,家电制造商、分销商或进口商接到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或加拿大卫生部报告,后者会把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所有信 息都放到网站上去,发一个通告,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并由企业对产品加以召回。如果不主动申报,企业将面临很大风险,因为CPSC会对企业进行较重的经 济处罚。
欧盟地区的情况略有不同。万春晖解释说,欧盟有非食品类产品快速警报系统,但由各成员国执法。当发现有风险的产品时,除了企业主动召回外,各成员国主管部门也会强制性要求产品下架。

姜风建议,我国家电召回制度可以参考欧美国家的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同时她也表示,鉴别家电产品存在什么安全隐患需要召回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因此我国也需要建立一支专家队伍对缺陷产品加以鉴别。
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认为,让业内久盼的召回制度切实落地,还需要针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原则、方法等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

鲁建国也表示,目前家电召回条例实施在技术上还存在难点,主要是对于确定什么样的产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召回等,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数据的支撑。《办法》 第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鲁建国指出,企业 最了解自己的产品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召回。(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关键词: 家电 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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