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据悉,近年来,职工提取贷款需求比较旺盛,使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保持在良好运行状态。今年1 9月,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达134.77亿元,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0.21亿元,向33254户家庭发放贷款101.32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2.53%。《细则》对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贷款期限、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倍)。借款人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二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经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 5年。
三是关于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细则》规定,第一,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第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是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王玉华 薛学轩 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