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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客超15人需装火灾报警器 承租户应配备灭火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8  来源:中国建筑装潢网  作者:中国建筑装潢网  浏览次数:733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 李宁)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凡属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

  本报讯(记者 李宁)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凡属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里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堆放的物品或停放的车辆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2公斤以上规格的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该《规定》明确,北京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在出租房屋时,出租人  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规定》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还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关键词: 建筑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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