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月1日的临近,一桩“心病”在众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涂料企业及其经销商之间不时发作:驰名商标被新商标法禁止用于宣传广告,到底会带来怎样的效应?我们又该怎么做?
这种忐忑的心理一方面来自于新商标法在对驰名商标“禁宣”规定中的语焉不详——除了简单的禁止描述和相应的违反处罚(额度为10万元)之外,再无多余的表述,而且至今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的司法解释。
这种情况让涂料企业和经销商无所适从,但这依然无法解消企业和经销商的“侥幸”的心理。就在上月,还有企业要求涂饰商情记者提供关于驰名商标“禁宣”的法律文本确认事实的存在,而这本该是企业早就做好的工作。
企业和经销商心存侥幸当然不无基础。“禁宣”规定及其处罚标准在新商标法中的位置并不起眼,以及各行业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的强势惯性,他们有可能选择怀疑其真实性。而且在涂料行业当中,真正大张旗鼓开展清理驰名商标的宣传使用的企业并不多。
而经销商更是不愿轻易放弃驰名商标这一宣传利器。在新商标法中没有界定违反驰名商标“禁宣”规定的具体处罚对象的情况下,经销商会认为那是企业的事情;因此在没有收到企业要求的情况下,定然不会主动清理驰名商标的字样;甚至有的经销商在企业一再催促下,依然不愿付诸行动。
这给企业带来了风险。尽管涂料行业在驰名商标所覆盖的众多行业中目标不大,不一定就会成为首当其冲的执法标的。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想当然的情况。一旦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开展覆盖全行业的处理行动,那些迟迟不愿行动的企业或者经销商就会置自身于罚款的危险之中。某涂料企业人士就表示,他们就收到了某地工商部门的函件,称其驰名商标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出具认证证书。新商标法正式实施之后,这种情形估计更加普遍。
处罚对象的不明确是个问题,让经销商出现了可以将责任推给企业的可能。但是10万元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经销商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一旦被罚,如果由经销商承担,恐怕这一年的销售利润都搭了进去;如果由企业承担,那么损失的不仅是经济方面的,更重要的是名誉方面的。
对于企业和经销商来说,前期的处理工作将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可以尽可能地降低违法风险。尤其对于经销商,损失的只是在销售过程中用于推销的一项工具,但避免的可能是一整年的颗粒无收的状况。因此,要认真斟酌其中的得失,不要因小失大。
而且,当驰名商标“禁宣”坐实,驰名商标的宣传功能也必然出现“打折”的情况,那么继续用驰名商标宣传不一定能够起到原先的作用。信息社会的发达让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大大提升,“擦边球”式的做法可能招致的是负面形象——传达出一种对品牌心虚的表现。
因此,对于很多企业和经销商心存侥幸的心理,我们认为不值得提倡,而且应该及早的改变,去依法依规开展处理驰名商标在宣传中的使用工作,避免违法风险。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做好品牌的宣传,驰名商标不应该是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