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正式出台《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将受到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核心提示:7月4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近日正式出台《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如果有哪些单位及个人再随意处置建筑垃圾,那么就将面临严肃处理。
建筑垃圾管理适用范围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市实际,我市特制定《新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域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建筑垃圾处置要申请
《办法》要求,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
建筑垃圾要收集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
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要重罚
产生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