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记者了解到,山东潍坊出台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对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将严肃查处。
意见中写明,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其中最后一条写明,对于事故要严肃查处。
据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负责落实对建设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凡建设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一律依法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企业,3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行政许可申请;对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以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发生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此外,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工程承发包行为被明文规范
意见中写明,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更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应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结果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1年至3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分包活动,通过招标方式分包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