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到底应该如何保护?如何开发利用才能让文物“不受伤”,并焕发出新的活力?昨日上午,《广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审,《条例》新增条款有望解决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难题。
不可移动文物可开发7种方向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条例》对文物利用作出规定,文物利用应当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的活动。
《条例》率先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方向,对不可移动文物可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和场地布局的实际情况,用作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历史、艺术、科学等展示场馆;历史、文化、艺术观光场所;休闲场所;传统民俗展示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合法用途。
拒不修缮文物政府可抢修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有毁损危险责任人未修缮的,应当及时通知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缮。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等服务和给予修缮、保养补贴等方式,鼓励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与其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