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现自身快速发展的同
时,积极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现依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制订了 2013-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
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
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3-2015 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未来三年(2013-2015 年)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
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2013-2015 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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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
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本规划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拟定,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
规划的,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