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充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四宜”城市,海南省海口市近日公布《海口市城市公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明确规定,用地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公园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园应当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新建居住区按平均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50%。
按照《条例》,公园园内绿化、建筑、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设计规范。绿化用地应达到以下标准:综合公园、带状公园园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70%;社区公园、街旁游园园内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65%;专类公园园内绿化用地比例标准由市政府按不同类型公园另行确定。公园用地范围和性质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严格保护,非经法定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用地性质和绿线,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