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
由于为公司提供 2013 年度审计服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中瑞岳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成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体资格发生变更;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
量,我们同意公司不再聘请中瑞岳华担任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拟改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环海华”) 担任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服务期从相关议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3 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66
万元。
经考察,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众环海华
为公司提供上述服务。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王 琦、张佰恒、周成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