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为规范福建全省新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保证玻璃幕墙设计质量,从源头上消除玻璃幕墙安全隐患,省住建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选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选用玻璃幕墙。而针对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临街建筑、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需要在二层以上选用玻璃幕墙的,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时,要严格控制玻璃幕墙选用,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和比例。要加强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审核,严格控制选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类型,对存在本规定禁止使用范围情形的,或者选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不得通过设计方案审核。此外根据《福建省既有建筑玻璃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既有幕墙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