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陈志刚担任阳光照明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4年5月27日至30日,陈志刚利用其本人名下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和竞价交易买入阳光照明股票50万股,成交金额735.87万元。2014年9月29日,陈志刚妻子吕某某利用“陈志刚”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卖出阳光照明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106.35万元。2014年11月-12月间,陈志刚又利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分4次买入阳光照明股票11.08万股,共计成交金额103.37万元。
回查阳光照明公告,因阳光照明于2014年10月28日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陈志刚2014年9月29日的交易行为,还违反了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定。事后,陈志刚主动将短线交易所得13.2万元上缴阳光照明并归公司所有。今年4月17日,陈志刚辞任监事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