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华广场的收购案已于2014年12月9日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并未支持金光华集团的诉讼理由和请求。
深圳民营房企金光华集团正试图为收回价值60亿的金光华广场和当地政府进行一场新的诉讼。
两年之前,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在此之前,公司董事长,有深圳“地产黑马”之称的李亚鹤被以向政府官员行贿罪被检查机关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没收项目牵扯旧改
金光华广场项目起始于2002年,是由金光华集团出资、南国影联出地共同合作建设的旧改项目。
媒体报道称,2012年,深圳市规土委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表示,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未经批准,以“假合作、真买断”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因此依法没收金光华广场地下空间和地上所有建筑物,没收南国影联“非法所得”2.15亿元,并处罚款1.075亿元。
媒体当时报道称,深圳市规土委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根据申请举行了听证会。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均申诉称,该项目一切手续都是完善的,包括征地、合作建房等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前述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这一申诉最后并未被采纳。
2012年12月28日,深圳市规土委网站信息显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同时,金光华广场相关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变。公司此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9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未获支撑。
据悉,目前金光华实业集团正准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深圳市规土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
董事长李亚鹤曾涉官场贪腐案
时隔两年,金光华集团要求上诉后,又传出公司董事长李亚鹤回归的消息,但金光华集团内部人士称,“一直没有见到他,没见到老板来上班”。
资料显示,李亚鹤1965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曾是广东省政协委员,获得过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1995年,李亚鹤创办金光华实业集团,进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建材生产行业。
真正让李亚鹤声名鹊起的就是上述被政府没收的金光华广场项目。资料显示,2002年金光华集团以旧城改造名义,协议低价获取南国影视城旧改地块。从设计、建设、招商到2004年正式开业金光华广场仅用了2年时间。
金光华官网显示,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国际购物广场,也是金光华集团的重要资产之一,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按照2012年相关评估机构人士估计,位于深圳罗湖商业区的金光华广场价值50亿-60亿元。民营企业家李亚鹤在地产圈一炮而红,被誉为深圳房地产行业的一匹“黑马”。
但风光到了2009年出现转折,当时,因涉嫌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案,深圳金光华董事长李亚鹤被传带走调查,此后一直消失在公众视野。
2010年1月底,在广东省政协十届十次常委会议上,因“涉嫌行贿”,李亚鹤被撤销省政协委员资格。2011年7月,他被以行贿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书内容包括向两名官员行贿等。
涉贪腐企业是否适用行政重罚?
上海易居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称,该公司和最近陷入违约危机的佳兆业等企业很类似,都是围绕旧改项目而开展的。一般来说,此类领域往往需要和地方政府打好关系。但往往在这个过程中容易有政府寻租的可能,因此也在市场透明度增加的情况下,出现了各类企业经营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自十八大以来,截至今年10月28日,共有53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被查处,其中,据法院和媒体报道,有30名开发商有牵连,占比高达60%。
在另一层面,政府因此类问题对公司资产进行罚没是否合理,引发了一些人士的讨论。
上海浦京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雷告诉澎湃新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被处罚人的财产是要经过听证程序的,金光华案在行政处罚之前已经经过了听证,又经过法院的一审审理。应该是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上并没有问题。
王雷表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如果二审法院查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错误,或无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违法定程序等情况;而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也有错误的话,可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行政机关的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财产可以返还。
而在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看来,这样的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他指出,没收资产对于一家公司而言是大事,目前房地产行业在土地出让、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并不完善,缺乏标准。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时,要平等保障和公平维护非公有制市场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