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征收决定、评估、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10至11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条例》第32至33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第41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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