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柳州市某装饰材料商行购买竹木地板装修新房,怎知,地板装好半年后出现虫蛀。商家承诺保修一年,刘便找商行维修更换,商行却迟迟不理。于是,刘将商行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商行退还刘购买的地板以及拆除地板的花费共1万余元。
2012年3月,刘与该商行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商行提供竹地板,并负责安装在她位于潭中西路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刘支付定金2000元。2012年7月,商行将刘房屋的竹地板铺好,刘支付了6904元。商行向刘交付竹地板保修证,载明保修一年。
2013年2月后,刘发现竹地板开始出现虫蛀,于是多次就维修、更换问题与商行协商。当年6月30日,商行向刘出具承诺书,载明:针对竹地板产生虫蛀现象,厂家因其他官司,一时无法供货处理售后问题,承诺无条件免费帮客户更换。商行负责人在承诺人处签字确认。但是,此后商行一直未履行更换、维修承诺。今年7月,刘与另一家地板商家签订《地板拆除、楼梯拆装合同》,约定由新商家为其房屋拆除竹地板及楼梯,刘为此支出2000余元。
当月,刘将某商行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与商行签订的竹地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而成,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在刘向商行付清货款8904元、商行为刘铺设好竹地板后,商行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2013年2月,刘向商行反映竹地板的产品质量问题时,该竹地板尚在一年的保修期内,商行也书面认可其质量问题,并承诺无条件更换。由于竹地板不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且商行至今未向刘履行更换的承诺,影响了正常使用,刘有权自行拆除安装的竹地板,并要求商行退回货款8904元及承担拆除费用。
此外,刘提交视频光盘证实,商行出售并铺设的竹地板确实存在严重的虫蛀现象,无法正常使用。而且,有部分竹地板安装在楼梯栏杆之下,拆除竹地板时,刘还需要拆装上面的栏杆。她主张拆除费用2000余元由商行承担,应视为合理,法院给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